景观雕塑招标文件是指在进行景观雕塑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所需的文件。这些文件旨在规范招标程序,明确项目要求,提供评审依据,确保招标公平公正。以下是景观雕塑招标文件通常包括的内容:
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条款等详细信息。招标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位置等。
- 技术要求:明确景观雕塑的设计要求、尺寸、材料要求、施工工艺等。
- 预算和支付方式:提供项目预算的详细说明,并说明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方式。
-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需要具备的资格和经验,如注册资质、相关工程经验等。
- 文件购买和提交要求: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截止日期。
- 评标标准:明确评审标准和权重,如设计创意、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等。
- 合同条款:提供项目合同的草拟文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3. 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详细说明景观雕塑项目的技术规范、设计理念和要求,包括材料选择、施工细节、安装要求等。
4. 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景观雕塑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效果图等。
5.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明确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包括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提交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副本数量。
景观雕塑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与透明,选择到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景观雕塑项目的实施。
需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给排水及相关构筑物的设计。扩展资料:
标准
(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同甲级1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除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做要求外,其余同甲级3。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景观雕塑招标文件是指在进行景观雕塑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所需的文件。这些文件旨在规范招标程序,明确项目要求,提供评审依据,确保招标公平公正。以下是景观雕塑招标文件通常包括的内容:
1. 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发布的文件,通知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和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条款等详细信息。招标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背景、目的、范围、位置等。
- 技术要求:明确景观雕塑的设计要求、尺寸、材料要求、施工工艺等。
- 预算和支付方式:提供项目预算的详细说明,并说明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方式。
-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需要具备的资格和经验,如注册资质、相关工程经验等。
- 文件购买和提交要求: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提交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截止日期。
- 评标标准:明确评审标准和权重,如设计创意、施工方案、工期安排等。
- 合同条款:提供项目合同的草拟文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3. 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详细说明景观雕塑项目的技术规范、设计理念和要求,包括材料选择、施工细节、安装要求等。
4. 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景观雕塑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效果图等。
5.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明确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包括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提交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副本数量。
景观雕塑招标文件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与透明,选择到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景观雕塑项目的实施。
景观雕塑招标文件是指一个景观雕塑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了项目的详细信息、要求和程序等内容。以下是景观雕塑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
1. 招标公告:详细介绍景观雕塑项目的背景、目的和需求,公布招标信息,包括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书、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等。
3. 招标文件说明书:详细描述景观雕塑项目的要求、规划、设计理念和技术要求等。包括景观雕塑的形象、功能、材料、尺寸、颜色等要求,以及设计草图、效果图等。
4. 技术规范:具体规定景观雕塑项目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包括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工期计划、质量控制等。
5. 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指导投标人如何编写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包括文件的封面、目录、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6. 投标条件和要求:列出参与投标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经验、项目经理的要求等。
7. 样板合同:提供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样本,包括合同条款、付款方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8. 工期安排:列出景观雕塑项目的工期安排表,包括设计、报批、施工等阶段的时间安排。
9. 投标评审办法:明确投标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以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0.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日期:详细说明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日期,以及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景观雕塑招标文件提供了一个有关景观雕塑项目的详细信息和要求,以确保投标人能够了解项目需求,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方便招标方进行评审和选择中标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二)现势地形图;(三)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招标控制价评审中,暂估价的金额有限制标准,本来是针对工程招标时尚未确定的项目而设,但在我国却被异化成了规避招标,或者业主指定分包的一个借口。一些地方为了限制此类行为,规定暂定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额,若果超出了,一样要招标。
拓展资料: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两部组成,按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8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擦了、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按上述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这部分单价确定严格按要求审核,对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招标确定单价要给予拒绝,同时要加强对市场调查,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通过调查的市场价确定,对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大部分单位根据现行定额计价确定结算价格。
通常有咨询公司的,由咨询公司给出初步价格,甲方成本确认。无咨询公司的,甲方成本直接可以定。
暂估价多为招标阶段暂时不好定价的材料、分项工程或者图纸不详需要二次深化的工作内容,如景观小品、特选雕塑、安装主机等,因工艺、造型不同,价格差异过大,不便于报价和评标,直接按暂估价计入,中标后再二次核价。
在合同或者招标时,对未来必然发生的专项工程、货物等目前无法确定价格的,采用暂估价,请问对暂估价比例应当如何限定?如果没有限定,是否会导致规避招标?
现行法律法规对暂估价占合同估算价的比例未做统一规定,对暂估价比例不做限定并不会直接导致规避招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雕塑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维护管理。第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健康的思想内容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统一,坚持少而精,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征得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在重点地段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城市雕塑题材国家有审批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依法向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城市雕塑的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雕塑审批手续时,应当就城市雕塑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设计者的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雕塑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雕塑档案。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维护工艺和方法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与整洁。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职责,或者按照签订的维护责任书确定维护管理职责。其他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一、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作好下列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1.完成收尾工程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做好收尾工程,必须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修补工作,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应经编目建档。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竣工进程拖延,保证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补修。二、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协作配合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三、竣工验收的标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竣工验收标准,以资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室外明沟勒脚、踏步斜道全部做,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工艺、燃料、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3.人防工程验收标准凡有人防工程或结合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按工程等级安装好防护密闭门;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闭门外的部位增设防护门进、排风等孔口,设备安装完毕。目前没有设备的,做好基础和预埋件,具备有设备以后即能安装的条件;应做到内部粉饰完工;内部照明设备安装完毕,并可通电;工程无漏水,回填土结束;通道畅通等。4.大型管道工程验收标准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铸铁管和钢管)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格、验收规范全部(或分段)按质量敷设施工完毕和竣工,泵验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合格,管道内部垃圾要清除,输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还要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气管道还要经过通气换气。在施工前,对管道材质用防腐层(内壁及外壁)要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验收,钢管要注意焊接质量,并加以评定和验收。对设计中选定的闸阀产品质量要慎重检验。地下管道施工后,对覆地要求分层夯实,确保道路质量。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理项目,可以参照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根据工程性质,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适用的竣工验收的具体标准。四、竣工验收的范围凡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性质,都要经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不能因此而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五、竣工验收的条件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报请竣工验收(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生产、科研类建设项目、土建、给水排水、暖气通风、工艺管线等工程和属于厂房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均已完成,有关工艺或科研设备也已安装完毕。(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3)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4)非生产性建设的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煤气及电梯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管线已施工完毕,可以向用户供水、供电、供暖气、供煤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源、水源、电源没有建成,则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采取临时措施解决,使之达到使用要求,这样也可报竣工提请验收。2.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也可报请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也可报请竣工验收。例如:非生产性项目中的房屋已经建成,电梯未到货或晚到货,因而不难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同时交付使用;又如住宅小区中房屋及室外管线均已竣工,但个别的市政设施没有配套完成,允许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建设项目报请竣工验收。这类项目在验收时,要将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列出项目清单,注明原因,报监理工程师以确定解决的办法。当这些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已安装完或修建完时,仍按前述办法报请验收。3.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不能报请监理工程师作竣工验收(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面和主要装修未完成者。(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如:主厂房已经完成,但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工程已经完成,但烟囱尚未完成等。(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本施工企业承担的室外管线没有完成,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的设备安装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4)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活未做。(5)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腾出。(6)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六、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牵头,项目经理配合进行。1.施工单位作竣工预验施工单位竣工预验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内部模拟验收,内部预验是顺利通过正式验收可靠保证,为了不致使验收工作遇到麻烦,最好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预验工作一般可视工程重要程度及工程情况,分层次进行。通常有下述三层次:(1)基层施工单位自验。基层施工单位,由施工队长组织施工队约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及使用要求等。若有不足之处,及时组织力量,限期修理完成。(2)项目经理组织自验。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队的报告,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预算等部门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及要求参照前条。经严格检验并确认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可填报竣工验收通知单。(3)公司级预验。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申请,竣工工程可视其重要程度和性质,由公司组织检查验收,也可分部门(生产、技术、质量)分别检查预验,并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修补措施,由施工队定期完成,再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提请正式验收。2.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决定正式提请验收后应向监理单位送交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参照工程合同的要求、验收标准等进行仔细的审查。3.根据申请报告作现场初验监理工程师审查完验收申请报告后,若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子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在初验申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告诉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4.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正式验收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的基础上,便可由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在规定时司内进行正式验收。5.竣工验收的步骤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由几个建筑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交工时应请总包施工单位参加,以免相互耽误时司。例如:自来水厂的进水口工程,其中钢筋混凝土沉箱和水下顶管是基础公司承担施工的,泵房土建则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是总包单位,基础公司是分包单位,基础公司负责的单体施工完毕后,即可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请总包单位(建筑公司)参加。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幢进行正式验收。例如:一个住宅基地一部分住宅己按设计要求内容全部建成,另一部分还未建成,可将建成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进行正式验收,以便及早交付使用,提高投资效益。(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己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预验通过,监理工程师初验认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1)项目经理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以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2)监理工程师通报工程监理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的意见。3)业主根据在竣工项目目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合同规定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处理的意见。4)暂时休会,由质检部门会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5)复会,由监理工程师宣布验收结果,质监蛄人员宣布工程项目质量等级。(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三方的签字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