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雕塑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177人浏览 2026-01-13 06: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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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尽甘来
    苦尽甘来

    一、园林绿化施工前准备。要明确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人员资质,相关业绩;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创优策划书;开工报告等;

    二、园林绿化施工前物料准备。园林绿化施工所用材料,除符合图纸的要求外,尚须符合下列规定:绿化土方应符合规定,且不含有盐、碱及垃圾等对植物生长有害的物质。用于植物生长和养护的水,应不含有任何有害植物生长的酸、碱、盐等物质。

    三、园林绿化施工土地的平整、耕翻。在园林绿化施工前对土地上的杂草、杂物要进行清除,为避免草坪建成后杂草生长而影响草坪纯度和景观效果,植草前必须彻底消灭杂草。必须将瓦块、石砾、建筑垃圾及杂物全部清出场地外。整平、施肥及耕翻在清除了杂草、杂物及压实后的地面应进行铲高填低的平整。平整后撒施基肥。施肥后应进行1次约30cm深的耕翻,使肥与土充分混匀,做到肥土相融,起到既提高土壤养分,又使土壤疏松、通气良好的作用。

    四、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准备。要准备各类技术资料(进场、工序、验收等);现场签证。例如:道路两侧边坡和沿线空地等一切道路用地,应按图纸要求规定种植植物,保护环境,美化路容。栽植苗木要规整,直线路段要求树干成一直线,个别树干如有弯曲,要将弯曲部位朝向路线方向,行列树要求树干通直。一般在弯道外侧栽植乔木,弯道内侧为了不影响行车视距,只宜栽植低矮的灌木及花、草。在平交道口、丁字路口绿化时,必须符合道路停车视距的规定。植树密度及株行距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采用速生树种绿化道路时,一般株距6m,行距2m,慢生树种单行栽植。竣工时,要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备案资料等。

  • 围兜兜
    围兜兜

    景观雕塑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指在景观规划设计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的雕塑项目,制定的具体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述:对项目的背景、目标和要求进行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功能、设计概念等。

    2. 工程划分:将整个工程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单元,确定每个单元的施工内容、顺序和工期。

    3. 施工方法:详细描述每个施工单元的具体施工方法和步骤,包括土方开挖与填筑、基础浇筑、雕塑制作、灯光安装等。

    4. 材料选择: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材料,包括雕塑材料、灯光设备、园林植物等。

    5. 施工组织:确定施工人员和设备的组织和配置,包括施工队伍的规模、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施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

    6. 安全措施: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等。

    7. 质量控制:确定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工艺的验收标准、质量检测方法、质量监督机构的选择等。

    8. 环境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控制、扬尘防治、废弃物处理等。

    9. 进度计划: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每个施工单元的工期、关键节点和交付日期。

    10. 资金预算:根据施工方案确定项目的资金需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费用预算。

    以上是景观雕塑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详细内容,通过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可以保证雕塑项目的顺利进行,达到设计要求,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和环保。

  • 我想做小辣椒
    我想做小辣椒

    景观雕塑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景观雕塑工程项目制定的施工计划和操作方案。它包括了项目的整体布局、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材料选择、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下面是一个详细的回答:

    1. 项目整体布局:根据景观雕塑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要求,确定雕塑的具体位置和布局。这包括景观雕塑的尺寸、形状、材质等要素的确定,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融合。

    2. 施工流程: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施工的时间计划和工作流程。这包括雕塑的制作、安装、修饰等各个环节的顺序和时程安排。

    3. 施工方法:根据雕塑的具体形式和尺寸,制定适合的施工方法。这可能涉及到铸造、锻造、焊接、剪切、翻模、抛光、喷涂等一系列工艺操作。

    4. 材料选择:根据雕塑的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选择适合的材料。这可能包括金属、石材、玻璃纤维、塑料、木材等材质。施工方案中应详细说明相应材料的采购、加工和使用方式。

    5. 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施工环境和工艺特点,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这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设备的使用安全等方面。

    6. 质量控制:制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案,包括检验、测试、验收等环节。确保雕塑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7. 环境保护:制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对土地、水源、空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确保施工过程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8. 维护保养:制定雕塑维护保养方案,包括对雕塑进行定期检查、清洁、修复等工作。保持雕塑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寿命。

    以上是一个景观雕塑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详细回答,它涵盖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具体的方案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陌上青桑否
    陌上青桑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二)现势地形图;(三)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 鲤鳍
    鲤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雕塑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维护管理。第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健康的思想内容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统一,坚持少而精,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征得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在重点地段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城市雕塑题材国家有审批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依法向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城市雕塑的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雕塑审批手续时,应当就城市雕塑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设计者的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雕塑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雕塑档案。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维护工艺和方法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与整洁。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职责,或者按照签订的维护责任书确定维护管理职责。其他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 努力兴
    努力兴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雕塑公园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发展改革、城市园林、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城市园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会同市市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占用城市绿地和其管辖的城市广场建设的城市雕塑的选址意见,负责场地占用审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维护保养。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市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内部建设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雕塑设计应当和周围建筑、景观氛围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建设城市雕塑,雕塑题材的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设计城市雕塑,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第十五条 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除外。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为实施创作、保证雕塑艺术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变更创作、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创作、设计者的同意。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者应当对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

  • swag到爆炸
    swag到爆炸

    Ⅰ 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需要什么特殊的资格吗 原答复不完全符合相关规章规定:如出任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于企业专拟任职务为属"经理",据建设部颁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各等级企业经理任职均有专业资历要求,如—级企业,据第一条、2项规定:"企业经理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资历"。据此,如出任法定代表人者无法定资历,又拟任经理职务,则不合法。拟解决此问题须如此: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下设总经理〈董事长聘任〉。如此,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才可能通过。 Ⅱ 国家有没有哪条法律如公司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否担任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如果他本人资格是符合 做项目经理有两个条件:①.通过建造师考试,并注册相关企业②.企业决定由其担任内项目经理。与他是不是容法人代表就没有关系嘛。项目经理本来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面的代表人,之所以在项目上找个代表人就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时间、精力或不愿意去具体管理一个项目。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去做项目经理的话,那对这个项目肯定有益啊。 Ⅲ 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担任项目经理能参加工程招投标吗 可以。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⑵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人资格的说法扩展阅读: 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8、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上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交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预审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向三家以上有兴趣投标的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Ⅳ 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公司在园林设计中可以独立完成,企业是一个专业园林绿化企业,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园林绿化三级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标准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二)经营范围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Ⅳ 那个建筑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考二级建造师不 您好:建筑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考二级建造师,没有区别对待的要求,只要专业满足,版工作年限满足权就可以报考二建。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Ⅵ 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投标资格的都是企业法人正确还是错误 这个应该是对的,因为如果你要申请施工资质的话,都需要的是企业法人。 Ⅶ 建筑劳务公司要办资质证书,法人是不是要参加什么考试才能办理呀 要办资质证书,不参加什么考试,只要以下材料。建筑资质标准一、总 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标 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二)二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2、技术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三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2、技术条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包业务范围(一)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二)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四、附 则(一)企业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二)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三)新设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申请二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三级资质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Ⅷ 房屋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法人资格要求 1、房屋建筑施工二级资质对企业法人是没有资格要求的,只对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员有资格要版求。房屋建筑权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对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如下:1)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3)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管理人员数量的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2、申请企业资质时,需要企业法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需要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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