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雕塑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景观雕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景观雕塑规定:
1. 需要获得相关批准:在大多数地区,进行景观雕塑的建设前,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这包括设计方案的审批、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许可等。
2. 尺寸和比例的要求:景观雕塑的尺寸和比例应该适应周边环境和空间。景观雕塑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限定范围。
3. 结构和安全要求:景观雕塑的结构应该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确保雕塑可以安全地承受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防止倒塌或其他安全隐患。
4. 材料和材质的选择:景观雕塑的材料和材质应该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建筑材料规范。对于使用特殊材料或具有特殊功能的雕塑,可能需要额外的审批和专业技术评估。
5. 维护和保养要求:景观雕塑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保持其外观和功能的完好。规定通常规定了维护频率、维护内容和责任方等方面的要求。
6. 设计与环境的协调:景观雕塑应该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设计师需要考虑到景观的整体布局与风格,确保雕塑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造成视觉上的冲突或不和谐感。
7. 文化和历史保护:对于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地区,景观雕塑的设计和建设需要遵循相关的文化保护和历史遗产规定,以保护和传承地区的独特文化和历史。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景观雕塑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详细的规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确定。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景观雕塑规定的概述。
雕塑在景观设计中的注意事项 景观雕塑是整个景观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雕塑在景观设计中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用。 雕塑在景观设计中的注意事项 雕塑与周围的其他景观要素共同构成整体的景观设计,在进行景观雕塑设计时要通盘考虑景观的主题、功能、历史文化、风俗、周围建筑等等因素,还要考虑景观中的声、光、电等因素对雕塑的影响,这些所有周围环境因素构成了雕塑设计的'要点。在景观中设置雕塑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处的景观场所:雕塑根据所在的景观场所性质,来决定所要表现的主题和表现形式。 第二、位置的选择:雕塑在景观中的位置选择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雕塑的体量尺度。2.观赏的角度。3.光线的朝向。 第三、尺度、色彩、材料、表现手法:尺度、材料和表现手法这些注意事项在前面已经讲过了,在这里对雕塑的色彩简要说明一下。雕塑的色彩不但与主题形象有关,而且还与雕塑周围的景观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环境是雕塑的背景,对雕塑起着对比烘托的作用。 第四、体现时代感:雕塑要具有时代感,它反映着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特有的历史文化、审美趋向,应当体现时代的精神。 第五、表现地域特色文化和历史风俗:雕塑艺术放置在公共空间内,它不仅具有长久的景观意义,还有文化和教育意义。雕塑艺术要肩负起弘扬民族精神、传承历史文化、宣传地域特色的特殊使命。 第六、大众的互动性:现代的公共空间内设计的雕塑都比较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与大众的互动性。雕塑不再像以往使用各种设备把大众拒之千里了,而是提倡大众的主动参与。给大众创造能够参与其中的条件,让游玩的人们能够接近雕塑艺术,使人们和雕塑、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在考虑这个因素时,要注意雕塑对人们的安全性的保护,避免尖角造型的出现。 ;
景观雕塑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景观雕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景观雕塑规定:
1. 需要获得相关批准:在大多数地区,进行景观雕塑的建设前,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这包括设计方案的审批、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许可等。
2. 尺寸和比例的要求:景观雕塑的尺寸和比例应该适应周边环境和空间。景观雕塑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出限定范围。
3. 结构和安全要求:景观雕塑的结构应该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确保雕塑可以安全地承受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防止倒塌或其他安全隐患。
4. 材料和材质的选择:景观雕塑的材料和材质应该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建筑材料规范。对于使用特殊材料或具有特殊功能的雕塑,可能需要额外的审批和专业技术评估。
5. 维护和保养要求:景观雕塑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保持其外观和功能的完好。规定通常规定了维护频率、维护内容和责任方等方面的要求。
6. 设计与环境的协调:景观雕塑应该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和建筑物相协调。设计师需要考虑到景观的整体布局与风格,确保雕塑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造成视觉上的冲突或不和谐感。
7. 文化和历史保护:对于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地区,景观雕塑的设计和建设需要遵循相关的文化保护和历史遗产规定,以保护和传承地区的独特文化和历史。
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景观雕塑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详细的规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确定。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景观雕塑规定的概述。
景观雕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规定:景观雕塑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雕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2. 环境规定:景观雕塑的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融入景观中,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城市景观的整体性。
3. 尺寸和比例规定:景观雕塑的尺寸和比例要与周围环境相适应,既不能过大或过高,也不能过小或过低,要保持与周围建筑物和道路的比例协调一致。
4. 主题和风格规定:景观雕塑的主题和风格要符合景区或公园的整体规划和风格要求,既可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又要符合公共审美需求。
5. 材料和工艺规定:景观雕塑的材料和工艺要符合环保要求,选用高质量的材料,并采用适当的工艺制作,确保雕塑的耐久性和美观度。
6. 维护和保养规定:景观雕塑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其良好的状态,如定期清洁、防止损坏和修复等。
7. 建设和管理规定:景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包括设计申请、审批程序、施工验收等。
以上是景观雕塑的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设计和制作景观雕塑时,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1.主从关系:这里有两种构图方式,分别是对称构图和非对称构图,一些政治性、纪念性、交通方面的园林景观雕塑小品,可以采用对称构图,像商业步行街上就可以采用非对称构图,具体采用哪种构图方式,可分具体情况来定;
2.比例与尺度:英国美学家夏夫兹博里说:“凡是美的都是和谐的和比例合度的”,比例也是控制园林景观雕塑小品形态变化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应该和功能审美的要求相一致,并和环境相协调,而且必须亲切宜人,不要给人给人造成压抑感;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明;(二)现势地形图;(三)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十条 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具有独创性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雕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结合地域文化特点,突出艺术性、纪念性、象征性、群众性、标志性和装饰性。第五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雕塑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城市雕塑建设及维护。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雕塑公园和公共城市雕塑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发展改革、城市园林、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城市园林、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雕塑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负责按照规定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市城市园林部门负责会同市市政、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占用城市绿地和其管辖的城市广场建设的城市雕塑的选址意见,负责场地占用审批管理和雕塑建成后的维护保养。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查处城市雕塑建设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市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内部建设的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发展规划,雕塑设计应当和周围建筑、景观氛围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前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建设城市雕塑,雕塑题材的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设计、建设城市雕塑,应当委托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施工任务。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设计城市雕塑,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第十五条 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除外。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为实施创作、保证雕塑艺术质量提供必要的条件。需要变更创作、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创作、设计者的同意。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者应当对雕塑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创作、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雕塑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雕塑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的建设、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冠名及维护管理。第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健康的思想内容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统一,坚持少而精,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有序发展的原则。第七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四)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政、园林绿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并与周围建筑、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报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绿地、市政设施建设城市雕塑的,应当依法征得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在重点地段设置的城市雕塑,重要题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委托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城市雕塑题材国家有审批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承揽城市雕塑设计或者施工业务。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依法向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与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城市雕塑的审批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雕塑审批手续时,应当就城市雕塑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得原设计者的同意。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维护工艺和方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雕塑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雕塑档案。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认。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维护工艺和方法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与整洁。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职责,或者按照签订的维护责任书确定维护管理职责。其他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单位履行维护管理职责。